答疑两则:股权转让基准日确定问题+土地价款扣除涉税问题
问:A公司应怎样缴纳此项股权转让所得税?其中C公司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能否税前扣除?如果能扣除,是以2020年6月30日还是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扣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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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问题一】A、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,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。2021年6月,A公司挂牌转让持有C公司40%的股权给B公司,挂牌交易价格为4000万元,于2021年6月30日进行股权交割。A公司对C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,按权益法核算。另外,A、B双方协商确定以202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股利分配,截止2020年6月30日,C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,盈余公积为600万元,A公司“长期股权投资---损益调整”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。2021年6月30日,C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500万元,盈余公积为800万元。


问:A公司应怎样缴纳此项股权转让所得税?其中C公司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能否税前扣除?如果能扣除,是以2020年6月30日还是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扣除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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